現代婦女長期推動跟蹤騷擾立法。現代婦女基金會提供
(新增民眾意見)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長期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的現代婦女基金會說,近年跟蹤騷擾的類似情殺案件頻傳,立法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的跟蹤騷擾問題已刻不容緩,但法令以新創的「糾纏行為」並不適當,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被害人不能證明怎麼辦?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主任王秋嵐說,該會在2014做過跟蹤調查,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經驗,被跟蹤期間1年以上佔45.9%、3年以上高達近25%;「跟蹤騷擾」危險性與致命性高,美國有一項研究指出,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婦女中,80%到90%有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讓警方早期介入這類跟蹤騷擾案件,警告加害人跟蹤是犯罪的行為,不但能更早制約加害者的跟蹤行徑,更能避免傷亡擴大。
不過,現代婦女認為法令以「糾纏行為」的新創名詞並不恰當,因為在我國現有法律架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有明確跟蹤、騷擾的定義,且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此認定是否必要?行為人對這一定是否認,若被害人不能證明怎麼辦?
王秋嵐說,在罰則部分,政院草案是在跟蹤騷擾有禁制令後,仍然違反才有刑罰,這恐怕也無法達到藉由立法嚇止「跟蹤騷擾」行為。
過去現代婦女協助被害人不堪其擾的個案很多,例如漢聲電台主持人余秀芷就長期受到一名男粉絲騷擾長達5年,該男子用7、8個帳號在她臉書留言或發奇怪私訊,甚至密集狂發1500多封簡訊,日夜手機叮咚聲不斷,嚴重干擾她工作跟生活。
家住新北的于小姐說,曾遇過變態好幾天在其住家巷口守候跟蹤她,有法可管較有保障,但要證明對方是「愛戀」或「喜好」很奇怪,「變態就是變態,怎麼還要證明他為何變態?」(洪敏隆/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7:23
更新時間: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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