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國民教育階段不應實施同志教育」公投案,中選會預計本周三舉行聽證會,但包括建中、北一女、台中一中、台南一中、嘉中等全台數十個高中生組織與社團,不滿該公投案嚴重影響18歲以下學生的受教權及校園性別平等,共同發出聯合聲明,要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在聽證會表達反對此公投案,希望政府意識到此事的嚴重性,明天預計寄公文給中選會。
幸福盟提出「國民教育階段不應實施同志教育」公投案,公投題目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中選會預計本周三將邀集專家舉行聽證會討論此案。
不過,包括建中、北一女、成功高中、台中一中、台南一中、嘉中等全台數十個高中生組織與社團,共同發表聯合聲明,指反同教育公投與他們最有直接關係,相關討論卻忽略學生的聲音,且也無法在公投中投票,認為公投案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侵犯《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等。(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302
更新時間:1416
學生聯名團體反對「反同志教育公投」的聯合聲明稿如下:
大家好,我們是由高中生組成的聯合組織。3/14(三),中選會將舉辦「不應實行同志教育」公投案的聽證會,邀集學者專家與鑑定人發言。反同團體此次來勢洶洶,意圖以公投法案侵害未成年學生的受教權,以此種手段阻礙同志教育的發展,從各種面向觀之,都將對台灣校園的性別平等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我們是高中生,應為本次公投案的直接利害關係人,然而此次有關同志教育公投案的相關討論,明顯忽略了我們 ─受教育的主體─ 的意見與聲音。因此,我們將去函中選會,希望可以以直接關係利害人的身分進行意見表達。
此次公投提案之內容使我們感到困惑與不解。以性傾向為歧視或分類標準的做法與想法明顯違反我國憲法第7條中平等權之基本主張;釋字748解釋文亦指出,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屬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又反同團體「同志教育應予以刪除係屬重大公益」的主張明顯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不但沒有必要關係,更無實際效益。本次提案內容不但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亦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意旨不符。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有關國家基本政策之規定,指出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上述皆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所揭示立法原則之緣由。此公投提案涉及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複決,亦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教育的意義在於支持體制中的每個個體,確保每一位學生有人性尊嚴的發展人格。然而,禁止同志教育的舉措相當於在教育現場中以性傾向為分類,將多元性別學生和其他學生做出區隔,顯然有排擠和歧視的意味存在,且阻隔所有學生認識多元性別的機會,妨礙多元文化社會的發展。而這將帶給中小學生什麼樣的印象和影響?學生是否會疑問,為什麼同志是不能被提及的議題?這將讓長久以來的汙名更加嚴重的加深。這不是我們想要的教育,我們需要平等、多元、包容、互相尊重的政策資源及環境,而這是憲法保障每個學生的權利。肯認《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表意權,政府應充分保障兒少「被聽見」之固有權益,沒有人應該被體制遺漏或刻意消音。
身為仍在學就讀的學生,我們深刻體認、認同同志教育的重要教育意義,標榜性別平等為目標的政府和社會,更應該重視校園中的多元性別,以減少因性別認同、性傾向和性別氣質所導致的性霸凌和歧視。若通過此公投法案,阻礙學生對差異的尊重、多元性別的認識,無異於加重多元性別學生於校園中的壓力和不平等待遇。
在此次討論中,未滿十八、沒有投票權的我們的聲音沒有被聽見。然而,直接受到影響的卻是我們和所有教育現場中的學生。於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第32點明確指出:「政府應採取有效的立法及行政措施,確保兒少於相關行政及法律程序中的表意權能被落實,包括確保兒少知道自己發聲的權利, 並得到支持以有效發聲。」因此,我們希望政府意識到此事的嚴重性,並共同反對反同團體此次所提之公投提案。我們是高中生,我們是直接利害關係人,我們希望在聽證會上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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