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去年因台化公司M22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標準,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罰台化12.4億元罰鍰,台化提起訴願並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環保署訴願會今表示,開會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等於台化案「翻盤」,撤銷理由是彰縣府認定事實錯誤、未盡到舉證調查責任、處分理由不備等違誤,而且12.4億元不法利得的數字,彰縣府也計算錯誤。
環保署訴願會執行秘書蘇中光在訴願會後表示,今天訴願會共11名委員出席,幾乎全員通過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蘇中光表示,台化不服提起訴願共分二部分,一部分是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彰縣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第二部分為台化要求環保署訴願決定前,暫緩繳納12.4億元罰鍰,訴願會認為彰縣府之前已同意台化暫繳罰鍰,因此駁回台化「請求停止執行的申請」。
蘇中光表示,訴願會認為彰縣府以台化2008年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所檢附的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同,認定台化在上述8年9個月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有獲取不法鉅額利得,訴願會認為彰縣府認定事實錯誤、未盡到舉證調查責任、處分理由不備等錯誤。
蘇中光指出,訴願會做成撤銷決定,共有4點理由,第一點是彰縣府沒有實地檢測台化燃燒使用的生煤成份,是否符合1999年在環說書中記載的環評成份的限值;第二點,就算是台化使用的生煤,不符合環說書中記載的環評成份的限值,但彰縣府沒有提出「生煤確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證明。
蘇中光表示,撤銷的第三點理由,彰縣府裁處台化12.4億元,是指台化在8年9個月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但訴願會發現,台化在2011年、2012年、2015年曾有三批次生煤,品質符合環評承諾的標準,因此台化的違規行為「並非連續」,加上《行政罰法》有規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因此彰縣府對此案的裁處權,其實早在2014年已經消滅,彰縣府卻未查明。
第四點理由,蘇中光表示,彰縣府計算台化8年9個月的不法利得,計算方式有誤,彰縣府以台化M22汽電電機組8年9個月的發電量,乘以2015年台電收購汽電共生的最低收購價格,卻未扣除M22機組的發電成本、淨利、機組歲修,以及期間台化有3批生煤的成份符合環評承諾標準等,彰縣府計算不法利得並未扣除上述因素。
蘇中光進一步說明,彰縣府一開始提出台化不法利得為14億元多,之後彰縣府給環保署訴願會的答辨書,又改為13億多元,最後彰縣府裁處台化12.4億元,彰縣府自己就提出3個不法利得的計算數字,訴願會委員認為彰縣府計算12.4億元的不法利得數字有錯誤。(許麗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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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台化遭彰化縣府罰12.4億 環署訴願會撤銷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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