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勞工排補休 僱主不同意就須發加班費

出版時間 2018/03/07

(新增影片)

《勞基法》新制本月實施,包括例假挪移、輪班間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休息日加班費等都有所調整,勞動部官方版本的QA今在勞動部官網上線,裡面羅列了7大面向、共26題問答供各界參考。

勞動部整理的新制QA包括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與其他等。問答集中勞動部解答,加班換補休的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徵得僱主同意後排定,並非由僱主排定。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僱主不同意,就屬「協商不成立」,僱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勞動部官員解釋,若勞工加班時換補休,同時指定要補休的日期,若當時僱主不同意,就視為協商不成立,應發給加班費。但若勞工加班換補休後變成「積假」,雙方約定一段時間可休(如一年內),這時勞工若排定日期遭僱主拒絕,雙方可繼續協商不同日期,勞工不可在此時要求換回加班費;但若屆期勞工仍未休,僱主要折回加班費。


勞動部說,新制上路沒有空窗期,若勞工認為僱主違法,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1955專線檢舉。(唐鎮宇/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4:58
更新時間: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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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勞動部官方版本《勞基法》新制QA今上線。翻攝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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