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遇休息日、例假 僱主要給補假

出版時間 2018/02/08
勞動部說,春節若遇到勞工的休息日、例假,僱主需給予補假。資料照片
勞動部說,春節若遇到勞工的休息日、例假,僱主需給予補假。資料照片

下周就是農曆春節,依《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15日到18日)是國定假日,僱主須給有薪假1天,若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須給加班工資;若春節期間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一般約定為周六、周日)撞期,僱主須補假2天給勞工;若未補假或或未給加班費,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除夕到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要求勞工加班,需發給加倍工資。

勞動部說,若春節期間遇到勞工和僱主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僱主需另外補假給勞工。補假日視為國定假日,若補假日勞工加班,僱主仍要給加倍工資。

至於採排班制勞工,勞動部表示,僱主也可徵得勞工同意,將除夕到大年初三的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但挪移當天就算國定假日,如果僱主又要求出勤,需給加倍工資。(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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