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今年3月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明定可公告強制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以及20 家以上連鎖餐飲業者餐飲須標示熱量、營養等資訊,違者將依法開罰,國健署預告後修正,草案名稱改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並刪除連鎖餐飲業者餐飲須標示營養等規範,預計修正草案本周送行政院審議。
國健署社區健康組組長林莉茹說,過去國民營養監測、國民營養環境改善等,均無法律依據,因此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而原草案預告20 家以上連鎖餐飲業者供應的餐飲須標示熱量、營養等資訊,違者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但規範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相似,因此刪除,改採修訂《食安法》納入營養標示規範。
另原草案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各級學校等,每年應訂定健康飲食教育計畫,違者處5千到2萬5千元罰緩,負責人還須進行1到8小時不等的健康飲食教育,草案修正後也將罰則刪除。林莉茹說,討論草案時,行政院建議對公家機關應採鼓勵性質,而刪除罰則,但草案已新增健康飲食教育的執行內容及方向,讓公家機關順利制定計畫。
林莉茹說,草案規範公、私立機構等,應避免採購或供應有害健康食品,公立私學校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校內飲品僅提供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共7項飲品,不可提供汽水、奶茶等含糖飲料,而草案未規範學童或家長在校外購買含糖飲料帶至校園情形,仍鼓勵學童應多喝健康飲品,遠離含糖飲料。
林莉茹說,草案制定基於科學證據認定國民缺乏特定營養成分時,食品業者應依公告事項於其產品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違者將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此部分則未修正;目前草案已修正完成,預計本周送行政院審議,至於新制何時上路則暫無時間表。(沈能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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