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學校條例草案通過 偏鄉專聘教師要有教師證

出版時間 2017/11/0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邱乾國。蔡永彬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邱乾國。蔡永彬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將送院會審議。偏鄉中小學的師資來源不穩定,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留不住。「偏遠地區學校」將有分級制度,每3年檢討一次,教育部日前提出偏鄉可以撥出最多三分之一員額設置「專聘教師」,但因資格過低引發批評;今天草案修正,專聘教師必須具備正式教師資格。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邱乾國表示,該草案規定,透過公費分發或專門為偏遠地區學校舉辦的專任教師甄選,應服務6年以上(服兵役或育嬰最多佔2年)才能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學校。另外,現任中小學校長一任4年,可以連任1次,偏遠學校多1次,就是最多可以做12年。學校得控留三分之一教師員額,甄選代理教師或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不一定要有教師資格,1年1聘,最多連聘3次;但專聘教師要具備教師資格,2年1聘,連聘3次後得一次續聘6年

邱乾國說,為了鼓勵教師到偏遠學校服務,一般地區學校教師得以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學校,最多6年,可以採計服務年資。該草案將另立子法,提供偏遠學校的教職員工久任獎金。(蔡永彬/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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