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毛病一堆民眾提案車商應扛責 連署人數已破5千

出版時間 2017/08/20
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應比照美國檸檬車法案,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翻攝公共政策參與平台官網
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應比照美國檸檬車法案,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翻攝公共政策參與平台官網

近日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應該比照美國檸檬車法案,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換車,包含如涉及製動、轉向燈等嚴重安全缺陷,車商只有1次維修機會,無關安全瑕疵也只能最多維修4次,否則可退貨或更換,目前該案連署人數已破5000人,主管機關交通部應於10月18日前回應。

根據民眾提案,常看到消費者花了高額費用購買新車,卻常出現屢修不復情況,有新車因瑕疵發生發不動,或是意外事件,甚至危害到一家人安全,瑕疵新車更是馬上就跌價,「要脫手也不是,不脫手又沒輒」,呼籲應該比照美國檸檬車法案,要求車商負責。

根據提案,美國從1982年起各州就訂定不同的汽車保有法,以美國加州為例,在新車購買之後的180天或行駛里程達到18000英里之前,車輛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質量問題,汽車消費者在原廠或經銷商處經過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要求汽車企業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汽車企業不得拒絕。

其他包含如果缺陷涉及製動、轉向燈方面的嚴重安全缺陷,車商只有1次維修機會,如果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但不被認為是嚴重缺陷,車商有2次維修機會,或是汽車在維修廠的維修時間在1年內總共加起來達到30天,這些情況也都可以要求換車或解約

目前國內《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也有重大瑕疵解約規定,規定在交車後固定日期內,出現行駛中煞車失靈、突然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之虞,經出賣人檢修2次而未修復,或發生起火燃燒或暴衝,且經專業機構鑑定證實確實因機件瑕疵所致,可以要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不過國內認定標準較美國檸檬車法案要嚴格,一般民眾要達解約條件並不容易。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都定期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定型化契約定期進行審視,會進一步了解主管機關交通部看法。

包含和泰汽車業者多表示,不清楚確切連署內容,不過現瑕疵車處理都符合政府訂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朱正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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