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媒體壟斷草案將公布 跨媒體整合不得逾3項

出版時間 2017/07/0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討論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決定下週先將草案條文公告上網,其中設置媒體整合紅線,包含不得同時擁有新聞和財經頻道超過5個、同一事業不得跨領域擁有包含全國性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超過3項,另「媒金分離」原則也納入,金融集團不得直接或間接擁有媒體。

NCC表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共有7章42條,今委員會議中僅就規範原則進行討論,未進行逐條審查,由於事涉媒體環境及市場結構改變快速,今委員會決議先將草案公告60天,並後續會召開公開說明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逐條進行審議。

針對媒體整合部分,草案規劃特定媒體事業間整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有明確管制紅線,包含同種類衛星廣電事業及有線廣電事業申請整合後,如果市佔率超過3分之1;或是整合後事業持有新聞、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頻道,除地方頻道外,總數達5個以上,都會遭到否決。

跨媒體整合部分,因為有線電視整體已達522萬戶,約佔全國總數數61%,為民眾主要收視平台,因此草案也規定,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訂戶數超過全國總訂戶數20%以上),不得和無線電視、全國性無線廣播、經營財經及新聞頻道,或全國性日報進行整合。

另外為了避免同一事業持有多數媒體事業,也規定不得整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3項。

為了怕條款掛一漏萬,NCC還強調,即使申請整合的個案沒有逾越上述管制紅線,但在審查時,也會整體考量個案對於公共利益是否增加或減少,行使主管機關裁量權。若有必要,也會依照行政程序法課以附加條款通過。

由於頻道代理商擁有頻道上下架生殺大權,NCC也表示,草案也首度納入規範,包含規定頻道代理商要辦理登記,掌握基本資訊,並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播送頻道差別待遇。

另外草案也納入「媒金分離」規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等相關金融行業負責人、所捐助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其他方式控制重要型態及大型媒體人事、財務或業務。(朱正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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