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下月起有多項食品、藥品新制實施,詳細內容如下:
◎含碘化鉀或碘酸鉀的食鹽,品名限「含碘鹽」、「碘鹽」或「加碘鹽」3擇1,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的包裝食鹽,品名應標示「碘氟鹽或氟碘鹽」、「含碘氟鹽或含氟碘鹽」或「加碘氟鹽或加氟碘鹽」,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300萬元。
◎包裝奶精內容物若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後明顯處加註「不含乳(奶)」,如乳含量未達50%者,則應加註「非乳(奶)為主」,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300萬元。
◎奶油(原料為乳品)的乳脂含量達80%以上可稱「奶油」,80%以下稱「鮮奶油、鮮乳油」等;人造奶油(原料為食用油)的油脂含量達80%以上可稱「人造奶油」,80%以下稱「脂肪抹醬」,且人造奶油不得標榜「植物性奶油」之同義文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400萬元。
◎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比照一般包裝食品規定,散裝食品須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自動販賣機的即沖奶茶、咖啡等得免標有效日期,其餘標示規定同散裝食品,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400萬元。
◎現規定須標示「適用於接觸食品」、「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的塑膠食器包括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等,7月起增列雞排紙袋、保溫杯(塑膠杯蓋)、玻璃保鮮盒(塑膠墊圈)等食器擴大辦理,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300萬元。
◎血液製劑、疫苗和肉毒桿菌毒素等3類藥品優先納「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實施類別,業者應主動申報原料來源、通路流向及數量等資料,違者依《藥事法》最重罰200萬元。(蔡明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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