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不對公視前董事民事訴訟案上訴 雙方和解

出版時間 2017/06/13
公共電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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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行政院新聞局與公視基金會第4屆鄭同僚等6位董事因董事增補作業違失致纏訟多年;2012年文化部成立後繼續相關訴訟;前年4月法院裁定文化部應給付6位董事賠償,雙方均提起上訴。去年新政府上任後,新部長鄭麗君基於政府尊重公共媒體自主,決定接受法院判決,停止上訴,持續研商和解事宜,並於今天與鄭同僚等6位董事達成和解。

文化部指出,2009年6月立法院通過《公視法》修法,增加公視董事席次,由前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增補董事事宜,但該增補董事辦理程序,於2009年12月經監察院經調查後提出糾正,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之後前行政院新聞局於2010年對前董事長鄭同僚及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與彭文正等5位前董事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最終假處分被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新聞局之再抗告而確定。前董事長鄭同僚及5位前董事,就前行政院新聞局聲請假處分對其造成之損害,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兩造多年纏訟迄今。

文化部說,前年4月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本案民事訴訟,文化部應賠償鄭同僚390萬795元、朱台翔等5位前董事各6萬9千元。前政府與鄭同僚先生等人雙方均再次提起上訴。新政府就任後,基於尊重媒體獨立自主,避免政治介入,鄭麗君決定接受法院判決,不再上訴。鄭麗君並願代表文化部就數年纏訟之爭端,向公視前董事長鄭同僚及5位前董事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與彭文正表達歉意。

公視第4屆董事今天也發表聯合聲明回應,他們一直堅持公視依據《公共電視法》「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認為這是民主法治台灣媒體自由絕不可逾越的紅線。過去8年為守護此理念,被迫對抗政府,今天能在諸案一一勝訴後,得到文化部正式道歉,對文化部鄭部長尊重公共媒體自主的高度與樹立政府作錯道歉的風範,表示肯定。(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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