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網購進口甜點零食情境照。資料照片
今天是端午連續假期第1天,許多國人利用這段期間到國外旅遊,也會攜帶土產食品回台或上網向海外賣家購買時下流行的食品,或是上網轉售。但無論是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轉售海外食品,如超過免驗範圍但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的行為,恐觸犯《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開罰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以下這些條件,可辦理免驗。
食藥署表示,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只有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
(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 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
(五)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
(六)大陸地區的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
食藥署提醒,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合法又有保障,千萬不要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外包裝無中文標示之違法食品,如果發現有違法或有疑慮之食品,請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或洽詢各地衛生局,如需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http://www.fda.gov.tw;或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港埠辦事處。(黃仲丘/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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