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污水廠傳出業者偷排廢水到海洋。照片壹週刊
《壹週刊》今報導新北市八里污水廠將未處理過的污水直接排入海中,環保署水保處表示,新北市環保局已針對此事調查,如果屬實依照2015年修正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強化不得繞流排放、不得稀釋廢水,及應正常操作廢 (污)水(前)處理設施的管理規定,最高可以處以2000萬元罰款,偽造不實也可處最高3年徒刑。
水保處副處長劉瑞祥說,《水污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的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若經查業者確實有違規,將會予以開罰。
《水污法》在前幾年發生日月光高雄廠事件後,2015年立院修法,大幅提高刑責,原本繞流最可罰6萬到60萬,已大幅提高罰款到2000萬元。
另外,劉瑞祥說,《水污法》規定有申報義務,八里污水廠業者若查屬實,觸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還涉及到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洪敏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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