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長李應元(左)。洪敏隆攝
近期亞泥、台泥採礦開發或展延爭議,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天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臨時提案,對於環保署在1999及2000年函釋採礦若未擴大或變更,及未規定展延應實施環評,已經牴觸母法《環評法》第5條規定,要求環保署兩個月內檢討並廢除這兩個函釋。
林淑芬說,《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礦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實施環評,也就是並未限定新設礦業才要環評,也未規定只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才要環評。
林淑芬說,環保署卻「自廢武功」,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在2009年時曾詢問環保署,包括亞泥在內的續租礦業用地是否須實施環評,環保署卻回應沒有擴大或變動情形,不須實施環評,且2000年的函釋也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認定標準」,並未規定探礦、採礦等擴大工程展限應實施環評。
林淑芬說,環保署舊函釋指出礦業用地續租如屬延續租用則無須實施環評牴觸母法,要求環保署於兩個月內檢討廢除。
另外,《環評法》28條「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的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林淑芬認為,依此條規定,亞泥新城山礦區是在1994年《環評法》實施前,就已在太魯閣的原住民族保留地及林班地開採,但「尚未完成開發行為」,建議環署可依該條文是否需命亞泥進行環境影響的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礦場是否應做環評,認定標準會做研議修正,環評法規也會修改,目前會針對展延,因為總量體勢必會挖深,要做環差。(洪敏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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