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食品新規定管很嚴 7月1日起上路

出版時間 2017/03/09
翻攝食藥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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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的手搖飲,去年因衛生管理問題引起民眾關注,食品藥物管理署決加強管理,上午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規定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全面與一般包裝食品同,散裝食品標示則比一般散裝食品還更嚴,不過機器調製食品則免標示「有效日期」。預計今年7月1日起實施。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林旭陽說,此草案規定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完全比照規範一般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散裝食品則有8點須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
 
至於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則大致比照散裝食品標示,但考量這是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的食品,所以得免標示有效日期,其他7點還是得標示。
 
對於上述標示重點是否需標示於食品容器、例如標在咖啡杯上,林旭陽表示,除包裝、散裝食品的容器定要標示有效日期外,其他標示則不限定標示於容器上,可標示在自動販賣機上,或以卡片、標示牌板等型式,懸掛、黏貼於機器周邊供辨識即可。
 
林旭陽說,相較於一般散裝食品,此草案規定的自動販賣機的散裝食品標示管理更嚴,包括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地址及登錄字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有效日期等4點,一般散裝食品不必標示,自動販賣機散裝食品卻得標示。
 
此草案將於今年7月1日起上路,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邱俊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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