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投保學生平安險的的學生,於寒暑假內發生意外就診,皆可保留單據後申請理賠。資料畫面
有學生家長表示,他的孩子就讀台北某高中,上學期開學時校方發放一份學生團體保險通知書,須繳納本學年度的學生保險費,他仔細一看後發現,保險起訖時間是從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等於從暑假期間保險就已生效,但他質疑明明是開學後才繳費,為何保險日期卻要提早起算,令他十分不解。
對此,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學校衛生科解釋,由於高中以下學校新學年度起算日從8月1日開始,為讓學生享有更完整保障,避免產生保險空窗期,因此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與保險業者協定保險期間從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若學生在寒暑假期間發生意外就醫,可保留相關單據後申請理賠,但若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則隨之終止。(投訴組孫崇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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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平安保險期間是從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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