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蘋果長知識】要注意!購屋付頭款後貸款無著落 賣方可沒收總價15%

出版時間 2017/02/01
家建議,民眾歡喜購屋前,務必先衡量自身貸款條件,並於合約註記解約條件,避免發生爭議。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
家建議,民眾歡喜購屋前,務必先衡量自身貸款條件,並於合約註記解約條件,避免發生爭議。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

《蘋果》接獲消費者投訴,花費畢生積蓄100萬元透過仲介購屋,支付頭期款後,卻因無法向銀行貸款,無法如期給付交屋款項,導致已付頭期款遭賣方沒收,質疑對方作法不當,卻又急得跳腳、不知該如何是好。
 
新北市林先生表示,去年九月中,他與妻子存足150萬元,作為購屋頭期款,透過房屋仲介購買新北市一處總價1000萬元公寓,辦理購屋貸款支付餘額,但事後銀行卻通知,因他徵信紀錄不良,無法核貸,導致他無法支付購屋剩餘款項,但仲介業者要求解除契約時,卻被告知,依約規定,要沒收他已付款項,讓他感到不合理,但業者卻強調,依照契約內容,若因買方因素而取消交易,可收取房地總價15%金額,「不只房子沒有買到,連積蓄也都沒了!」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若違約,賣方確實最高可沒收房地總價15%金額。陳信誠說,消費者購屋若有貸款需求時,建議可在契約中註明須貸款金額,並特別備註若無法向銀行貸款,契約無條件解約,較能避免爭議。
 
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則指出,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信用卡或購屋貸款,須考量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徵信紀錄等資料,而無居留證的外籍人士或過往名下徵信記錄不良者,因居無定所,銀行憂追討款項不易,所以要辦購屋貸款也相對來的困難。(投訴組/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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