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召開《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獎勵辦法》公聽會,連續幾年都名列台灣企業排碳第二名大戶的台塑企業頻「開炮」,指此法應修名稱,因為沒有租稅減免,何來「獎勵」?該公司並認為《溫管法》2015年7月1日就通過,效能獎勵應從明年1月1日回溯到去年7月適用。
環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2條第3項授權,擬定「溫排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作為我國自願減緩成效認可的依據,預計明年1月起正式實施,法令規範業者的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術改善、新技術採用、燃料切換或替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減緩作為,給予獎勵抵換額度,一單位的獎勵額度相當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不過,《溫管法》實施後,台灣前10大排碳大戶中,台塑僅次於台電,一年排碳量相當於台灣一萬年中秋節烤肉的量,相較於其他排碳大戶都已有先提出自願抵換的措施,台塑遲遲未提,對於因應《溫管法》所訂的這項子法,有很多意見。
台塑代表在會中指,如果沒有租稅減免,建議這個法規不要再用「獎勵」字眼,且要符合公平性,認為法規排除業者在國際組織協會或環評承諾自願減碳的量,就不符合獎勵,很不合理,依照《行政程序法》,人民該有的權利義務,相關子法不該去剝奪。
台塑代表指,該法第6條第2及第3款規定,採行減緩措施期間,必須未曾受各級環保機關處罰或未因違反同一環保法規受處分二次以上等,強調沒有租稅減免,還要做這些限制很不合理。
包括石化公會、中鋼及中油也對該條文規定有意見,認為限制未曾受環境保護機關處罰,太過嚴苛,若違反的環保法規跟溫室氣體無關,就不應列在限制範圍, 例如高雄若管線維修未符規定也會依環保法規開罰,依此限制就不能申請。
此外,該辦法預計明年1月1日起實施,很多業者都說,已經有因應做些改善,希望能夠追朔到《溫管法》實施起算。今年同樣因為鍋爐換照引發爭議的台化公司強調,對於他們這些「優先推動節能減碳」的企業,應朔及既往到2006年。(洪敏隆/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