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召開環評大會審查「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不過開發單位當場表示「撒案」,原因是開發案的土地涉及訴訟未解。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由於越來越多開發單位以撤案來規避被認定為「不應開發」的環評結論,該署研擬花9個月時間系統性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重擬規範,希望明年3月修法草案可出爐。
環保署今召開環評大會審查4案,包括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計畫(汐止-香山段)環評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台中港西七碼頭儲槽工程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亞泥西部復礦的羅慶仁與羅慶江案、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前2案審核修正通過,亞泥復礦案則決議繼續進入二階環境影響評估,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則由開發單位當場宣布撤案。
當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的開發單位當場宣布撤案時,引起現場一片譁然。與會的環團與民眾不滿表示,今環評大會從下午2時開會到5時30分才審到富安案,開發單位可以在昨天或今天上午就提出要撤案,不必等到現場才宣布,讓民眾白跑一趟,浪費時間又浪費高鐵交通費,到了現場才說要撤案很不尊重人,簡直耍人。
對於撤案詳細原因與考量,開發單位表示不願對外說明。詹順貴則坦言,這是第一次遇到開發單位在環評大會的現場,才當場表示要撤案,以前若開發單位要撤回開發案,都會先以書面通知,而「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在初審會議時,環評委員認為此案開發地點有石虎、草鴞等保育類動物,也有多種珍稀植物,因此建議不應開發。
詹順貴指出,曾有不少開發案,因初審小組認定不應開發,而用撤案來規避環評結論,未來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時將增訂條文,讓初審結果就認定為不應開發的環評案,可適用《環評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開發單位在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抵觸,即使開發單位撤案重送,也不得有相同開發規劃,避免資源與人力浪費。(許麗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