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UBER的回應、影片)
UBER爭議不斷,今又因廣告不實遭公平會罰100萬元;「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被公平會認定內容虛偽不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內容或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100萬元。
在台經營UBER的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讓司機以為只要符合加入條件、檢附所需文件並加入UBER平台,即可透過UBER平台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有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但依據交通部說法,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係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若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而加入Uber APP平台,就會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UBER廣告透過平台能合法搭載乘客吸引司機,廣告製作刊登前應先行確認案關服務之內容,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且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更排擠其他計程車客運業者的交易機會,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因此「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UBER台灣總經理顧立楷的回應:「關於公平會今日發布之駕駛廣告相關新聞,我們注意到公平會此次的認定主要依據交通部的意見,與去年十月公平會自行認定的結論:駕駛載客之法律納管應屬交通部權責,有所不同。UBER重申,希望能與新政府持續溝通、配合的立場,很遺憾目前路政司除了裁罰之外,尚未與該公司進一步討論,該公司依舊對新任的部長保持期望,並希望能盡速與相關部會研擬讓共享平台產業納入適當的法律規管。」
公路總局表示,截至105年6月13日止,已對Uber公司共掣單316件、4370萬元,對於加入Uber接受派遣之司機共掣單359件、1611萬多元。共合計675件、5981萬多元。交通部強調會依公路法繼續取締UBER的違法經營,6月公路總局已與六都展開聯合稽查。
(楊寧芷、李姿慧、戴安瑋/台北報導)
出版:14:28
更新: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