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穎律師認為,若房客看屋時曾詢問房東是否為凶宅,但房東卻未誠實告知,可依《民法》主張受詐欺、請求解約退定金。此為看屋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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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日前接獲想要租屋的民眾申訴,看完房間付了定金保留後,卻在簽約前一刻被附近鄰居告知,該屋曾有人自殺、是凶宅,嚇得他不敢簽約入住,但也因此被房東沒收定金。
而確實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房東有義務主動告知房客「該屋是否為凶宅」,該義務僅限於房屋買賣時。但如此一來,只要房客在租屋前沒有先詢問房東,就得成為吃虧的一方嗎?
對此,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朱俊穎認為,凶宅是房屋買賣須揭露的重要資訊,雖租屋契約中未約定,房客在得知該處為凶宅後一年內,或可依《民法》第88條主張當初若知相關訊息即不會承租而有錯誤,撤銷原先要承租的意思表示。
而若房客能舉證證明租屋前曾詢問房東,但對方卻未誠實告知凶宅的訊息時,亦或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遭受詐欺,要求撤銷原先承租的意思表示,將房屋回復原狀後,退回定金。(撰文:陳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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