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法的四大功能分區。圖片來源:內政部。
本內容由環境資訊中心提供
Q1:舊分區方式為何達不到管制成效,新分區方法可改變弊端嗎?差異在哪?
戴:1974年《區域計畫法》通過後,政府開始針對非都市土地進行分區與編定,當時還未進行真正規劃。而所謂編訂,也僅紀錄當時土地使用現況。例如,進行農作的土地就編為農牧用地,已蓋工廠的就是工業用地,這種方式只是記錄土地自然演進中呈現的狀況,而非土地規劃...(陳文姿/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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