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禮券定型契約將上路 需標定退費程序

出版時間 2015/12/11

衛福部10月曾發布餐飲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預計明年元旦生效,消基會表示,現正逢尾牙送禮期間,各式餐飲禮券也常被當作禮品贈送,呼籲各家業者能提早適用新法規定,包含不得和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應記載退費程序等。

消基會表示,餐飲禮券一向是民眾的心頭好,而各家餐飲業者競爭激烈下,也常在特殊節日時推出限時限量優惠,尤其像團購網加入台灣市場後,上述美食餐券也是各家業者金雞母,像根據資策會統計,美食飲品類別就佔市場龍頭GOMAJ I72.29%,不過餐飲禮券相關爭議也不斷。

消基會表示,根據消保處統計,從前年8月至今年8月間,餐飲禮券申訴案就有60件,常見糾紛包含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產品和記格和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等。另過去也接獲民眾相關申訴,包含含持禮券想購促銷餐點時,服務人員表示餐點已經沒銷售,或是被告知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等。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副召集人陳潼彬表示,新法對於禮券的履約保證,取消和同業同級(市佔5%)以上和加入同業公會連帶保證協定選項,僅能選擇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存入信託帳戶;另團購、合購網納入可發行禮券,避免過去商品服務提供人常和發行禮券者不同情況。

另新法也推定禮券毀損時,明文規定禮券重要內容仍可辨識時,仍可請求支付或換發,換發紙券費用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等不得超過百元,另也應該將退款方式記載在禮券上,另也不能另加請求退回時,要加收費用等條文。(朱正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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