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勞部公布指導原則 11萬名研究助理是勞工

出版時間 2015/06/17
陳雄文說,近來部分學生及工會因兼任研究助理於實驗或田野調查時發生意外,卻無法受到勞動法令或勞保保障,向勞動部檢舉。資料照片
陳雄文說,近來部分學生及工會因兼任研究助理於實驗或田野調查時發生意外,卻無法受到勞動法令或勞保保障,向勞動部檢舉。資料照片

(更新:新增教育部的說法)

學校兼任研究助理常被學校認為是學習身份而非「勞工」,學校多半不幫兼任助理保勞保等爭議屢傳,勞動部今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確認若兼任助理需受學校監督、考核、管理、懲處,工作內容也由學校決定,學校提供的報酬與工作內容有勞務對價關係等,該兼任研究助理就是勞工身份,學校需幫學生保勞保、按月發給薪資等,該原則即日起生效,估全台11萬名兼任研究助理大部分都會因此變成勞工,大專院校每年勞保費約需多支出8、9億元。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說,近來部分學生及工會因兼任研究助理於實驗或田野調查時發生意外,卻無法受到勞動法令或勞保保障,向勞動部檢舉;勞動部過去採個案處理,但無法根本解決,因此邀大專院校、學者、工會等開了8次會議研商,訂出該指導原則。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兼任研究助理如何認定是否是勞僱關係,可由兩方面認定。一是人格從屬性,若學校、教授對兼任助理有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權力,學校對工作內容、報酬、出勤管理等也有一定權限,雙方就是勞僱關係。這項認定採實質認定,不受學校內規訂定影響。

二是經濟從屬性,若兼任助理領取的報酬與研究、教學工作有對價關係,兼任助理生產的研究、成果歸屬學校等,就是勞僱關係。就算學校發給的名目是「獎學金」等其他名目,只要符合上述原則,就是勞僱關係,不受報酬名目影響。

王厚偉說,兼任研究助理雙方最好能簽定書面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學校應依法幫兼任助理投保勞保、提繳勞退外,工資也應依法當月發給。陳雄文也提醒,認定是勞僱關係後,兼任研究助理也需負擔勞務提供義務,不能任意曠職等。

至於高教工會過去檢舉的個案,王厚偉說,從2013年至今檢舉學校未幫兼任助理未保勞保共有77件,目前有4件被罰;檢舉勞動條件違法如未按月發給薪資等有28件,目前有5件被罰。陳雄文說,勞動部希望9月開學前能處理完所有個案,未來就全採用指導原則辦理。至於指導原則公布前的狀況,因法不溯及既往,不會一併適用。

陳雄文說,指導原則會轉給各地方勞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大專院校、工會參考,勞動部也會向大專院校宣導。

教育部表示,他們已經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今天發函通知各大專院校,將學生兼任助理分成「學習」與「勞動」2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黃雯玲表示,學習關係要包含學習活動,應有明確對應的課程或實施計畫;不是學習範疇,兼任助理只是提供勞務獲取報酬、具備從屬關係者,就是勞動契約關係,應該要給勞、健保。
 
黃雯玲說,各大專應在下學年開學(9月)左右訂出校內保障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的處理原則,並廣徵校內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意見,於學校章則規定津貼或工資給付範疇及事項,也建立申訴平台及爭議處理機制。(唐鎮宇、蔡永彬/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1:40
更新時間: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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