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對夫妻在2011年底向建設公司購買淡水區建案預售屋,直到去年6月建案完工,他們等著入住新屋,建商卻遲遲不跟消費者辦理銀行貸款及交屋,經多次催告,建商才對他們說買的預售屋無法交屋。
建商於協商時表示,該建案是與地主合建,地主於建商銷售預售屋時委託建商一起銷售,建商把地主戶賣給該對夫妻,豈知地主眼見房價上漲即反悔不願意賣出,建商依合建契約將房屋過戶給地主,建商因此希望消費者可用換屋方式處理。
但消費者當場表示,建商要求消費者須用目前銷售價格補坪數差額而非最初簽約價格,以目前行情每坪都漲超過3萬多元,消費者負擔不起,整件糾紛是建商違約在先,卻要讓消費者承擔損失,對消費者顯不公平,依此拒絕建商的建議。
新北市消保官陳世欽表示,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消費者若因建商違約而解約,建商除應將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退還給消費者,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的15%作為損害賠償。
陳世欽也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得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而本案建商明知與消費者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卻於房屋完工後選擇過戶給地主,這種故意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建議消費者循法院途徑解決,並向法院請求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李定宇/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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