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北市勞檢處長、勞動部說法)
藝人潘瑋柏上月24日凌晨因進行演唱會彩排,在高空翻轉時發生頭部嚴重撞擊意外事件,北市勞動局今表示,經勞檢處派員前往小巨蛋演唱會現場進行檢查,調查結果發現,現場的高空表演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但因潘瑋柏不是勞工身分,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職業災害,無法對主辦單位處分,但仍提醒主辦單位仍需善盡照顧工作者安全的責任。
勞動局說,演藝人員除幕前工作者外,另包含攝影師、錄音師、燈光師等幕後工作人員,極可能因工作現場潛在的不安全表演導致發生事故,因藝人潘瑋柏不具勞工身分,不適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若表演者是有受雇的勞工,就可對主辦單位未符合安全設備的規定,處分3萬元至30萬元罰款。
北市勞檢處長鄒子廉表示,若是表演者的替身就屬於勞工身分,萬一發生意外就須受《職業安全衛生法》認定的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給予醫療補助,及給付因受傷無法工作的薪資,若導致傷殘對勞保給付不足額部分,雇主都須負擔。至於藝人潘瑋柏可能屬於自營事業,只能回歸是否有自行投保,以現有勞動法令無從規範,但仍提醒主辦單位,對表演人員從事高空表演,應先做風險評估。
不過勞動部表示,潘瑋柏可能簽訂的「經紀合約」雖然不屬《勞動基準法》的僱用關係,但《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超越母法,只要在同一場域作業,自營作業或被指揮監督者,即使沒有僱傭關係,也適用《職安法》,工作場所負責人要負相關責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傅還然說,《職安法》是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根據第2條所定義工作者是「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第51條也規定自營作業者準用第5條至第7條、第9、10、14、16條有關僱主的義務及罰則之規定。第2條第1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職安法》規定。
傅還然說,就像很多工地都會發包給小包,例如水電工程的小包,跟上游廠商非僱主關係,但只要在工作場址,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就必須負起「安全衛生的預防責任」,因此雖然潘瑋柏跟演唱會主辦單位並非雇傭關係,他在場所中屬被指揮監督者,還是可以追究工作場所負責人的責任,只是潘瑋柏並非勞工,無法藉《勞基法》主張權利,但可藉由《民法》主張侵權。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劉傳名說,藝人跟經紀公司大多只是經紀合約,不屬於僱用關係,在《勞基法》沒有將經紀合約納入,過去相關司法判決,對於經濟合約的認解也不同,有的指是「承攬」,有的說是「委任」,但並非僱用關係。(林媛玲/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2:58
更新時間: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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