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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的富味鄉公司混油案今天下午一審審結,該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陳瑞禮兄弟被依詐欺罪、商品虛偽標記罪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製造販賣攙偽食品罪等罪,判刑1年4個月徒刑,獲緩刑2年,但法官裁罰兩人各應支付公庫2500萬元;同案另4名被告因都是聽命行事的員工,並未參與商品行銷,全都判決無罪,至於富味鄉公司被科罰500萬元。
本案6名被告包括陳文南、陳瑞禮兄弟,以及富味鄉公司研發中心經理林瑞聰、資材課課長劉騏瑋、技術員陳國華和洪銘昌等4人,6名被告及其律師都未到庭聆聽判決。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全案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全案在偵結起訴時,檢方一併請求沒收富味鄉公司銷售混充劣油全部所得共3億54萬827元,但法官考量到富味鄉公司是法人,無犯罪能力,並非本案法律上所認定的犯罪行為人,而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的沒入,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限,況且富味鄉公司的銷售得款,為被害消費者得主張權利取償的標的,也是退貨通路商等權益之所繫,因此不宜沒入。
陳文南與陳瑞禮兄弟在庭訊辯稱,其在黑芝麻油攙入黃麻油及玉米胚芽油,是為了調製風味以及作出市場區隔,且都屬天然食材,沒有攙偽或假冒犯意,然而法官認為,食品經製造加工後很難從外觀查知其原料成份,且經人食用後,食品原料成份對人體有何影響,常因人而異,因此食品原料或成分與消費者飲食衛生與安全甚鉅,2人經營的富味鄉公司在黑芝麻油摻入黃麻油及玉米胚芽油,又故意標示為純黑芝麻油,已構成攙偽或假冒之犯罪。(孫英哲╱彰化報導)
發稿:17:08
修改:18:50
陳文南。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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