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4月起 賣屋須告知是否為凶宅

出版時間 2012/09/27
未來進行成屋買賣時,賣方須充分揭露房屋現狀重要資訊。資料照片
未來進行成屋買賣時,賣方須充分揭露房屋現狀重要資訊。資料照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通過內政部提送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未來買賣房屋時,契約書中應註明是否為凶宅、輻射屋、山坡地住宅等項目,違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預計下月公告,明年4月正式實施。

契約書中業者應充分揭露房屋現狀重要資訊,包括房屋未登記部分、漏水情形、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曾否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事件、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業者並應確記載房屋現狀格局及建物型態。

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導致消費糾紛,修正案增列若因業者原因未定期交屋,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2單利計算金額,賠償消費者損失。賣屋廣告中也不得出現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或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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