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中國遼寧省大連市男子彭晨宇,去年3月因為任職企業5年未調漲其工資,決定離職,並於離職日前30天遞交了書面請辭申請,想不到離職後不到1個月,就被公司依曠職求償2.9萬元(約12.9萬元台幣),法院也認定彭男必須賠償,原來是因為他的離職書上寫著「請批示」3個字。
據中國《每日經濟新聞》報導,彭晨宇當時從網路上下載範本後改寫成自己的離職申請,但未刪除原本文末的「請批示」字樣,他於2021年4月23日離開公司,結果在同年5月20日就收到公司告他曠職的法院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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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由於彭晨宇的離職書上有「請批示」3字,顯示他是要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就不符合提前30天申請就可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而彭男離職時公司並未批准,那他的行為就是曠職,必須賠償公司損失。(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