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為報導前年721白衣人事件而進行車牌查冊,遭控告虛報查冊用途,案件上月在西九龍法院審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四(22日)裁決,指蔡玉玲明知查車牌的用途與交通運輸無關,無論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裁定蔡玉玲罪名成立,在聽罷求情後判被告罰款6000港元(約2.1萬元台幣)。蔡散庭後在庭上痛哭,與律師團隊成員相擁。
旁聽人士高喊:「採訪無罪!」
蔡玉玲步出法庭,隨律師進入房間,庭外聲援者鼓掌支持。當她步出會客室,分別與多名庭外人士相擁,雙眼泛淚。期間群眾不斷鼓掌並高喊:「無畏無懼!」、「採訪無罪!」、「查冊無罪!」
而她今午入庭時,庭內的支持者稱「包包,挺你!」
裁判官在判刑時稱,無可置疑被告獲得相關資料是用於採訪報導當時社會關注事項,但即使為採訪用途都必須按香港運輸署規定,以正確途徑獲取相關資料,考慮到犯案目的及無證據顯示車主受實際影響,認為可以罰款處理,每項罪名罰款3000港元,即罰款6000港元。
蔡玉玲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可處罰款5000港元和監禁6個月。港台目前暫停蔡的《鏗鏘集》職務。
控罪指去年5月17日蔡玉玲經網路申請,取得車輛LV755於前年7月21日的登記證明書,6月10日再取得當天的證明書。運輸署有三個申請用途供選擇,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蔡選了第三種。
法官指查冊用途明顯只限於與交通或運輸有關目的
裁判官不認同辯方指,法例要求運輸署署長收取費用後,不論申請查冊目的,必須提供車輛登記資料予查冊者。裁判官指法例規定車主須提供姓名、地址等個人作登記之用,不會預期資料被用作無關的用途。如果任何民眾都可網上查冊,只要支付45港元就可索取車主的敏感個人資料,而署方無權審視目的,則必然嚴重影響車主隱私,署方要保障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資料予大眾查閱。
裁判官同意控方觀點,立法機關不可能讓大眾有權利用虛假陳述查冊,或容許大眾濫用隱私資料,署長無責任基於虛假用途而提供資料。查冊用途明顯只限於與交通或運輸有關的目的,署長有權要求查冊申請人述明用途,確保車輛登記冊資料用得其所,符合立法原意。
裁判官並指,網上查冊程式要求查冊者必須填報用途,署長須審視用途,綜合上述分析,蔡玉玲填報用途確實構成「要項上的陳述」。
至於蔡玉玲是否作出「虛假」陳述,辯方辯稱蔡是調查懷疑運送襲擊者與武器的車輛,明顯與交通運輸有關。裁判官認為辯解不能成立,因署方是針對查冊者,要求交代查冊用途,而不是針對車輛有何用途,換言之是被告自己有沒有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用途。
裁判官指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
裁判官指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此外,就算署方提供的用途選項有限或不符合被告需要,被告也不可作虛假陳述;她可以嘗試用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書面向署方另作申請。被告並非牽涉交通意外需要索償,或者類似用途,她索取資料明顯是要作採訪和報導,而這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認為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指蔡玉玲將查冊資料用於新聞報導,屬虛報用途。案情指證人畢羽生於2017年登記涉案私人車輛,車主為康業實業有限公司。去年6月22日蔡到登記地址採訪,隔天畢羽生聯絡蔡,蔡詢問他涉案車輛被市民拍到於721當天在香港元朗出現一事。其後蔡再致電,問他於721當天有否駕駛涉案車輛到元朗。去年7月13日播出的節目報導了相關內容。
控方指訪問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
控方在審訊時提到,被告查冊取得車輛資料後,到登記地址和經電話做訪問,但訪問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又指「單單因為第一及第二個選項不適用,不代表被告就可以虛假表示是『其他(目的)』」, 即使條例英文字眼為署方須提供資料予申請人,也不應單單考慮條文用字,而是須考慮立法目的。
控方認為報導不是有關交通運輸的用途,而調查的事件和罪行本身也跟交通運輸無關;立法機關不可能容許這種毫無約束、毫無制約的查冊;控方指登記冊的備存是為解決道路上的問題及賠償問題,例如車輛在路上行駛,不當使用令人造成阻礙或傷亡,從而需要得知擁有人的身份;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事是「濫用」。
辯方否認虛報,直指721事件中有人涉嫌用車輛運輸武器犯罪,調查車輛必然是「與交通運輸有關」。辯方引用香港運房局以往曾公佈媒體查冊數字,質疑控方指查冊用途不包括新聞報導之說,認為控方將查冊用途局限於「直接」與交通運輸有關,是過於狹窄,顯然錯誤。
辯方分析立法原意,指申報查冊目的只是行政手續,法例僅說署長收費後「須」提供資料,署長無權視乎用途拒絕查冊,連運房局也曾以此為由建議修例。對於控方強調要防止濫用查冊,保障隱私,辯方則指政府可修例,由立法會討論諮詢,法庭不能勉強解釋條文。(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