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6未成年女童罪成 荒淫警判囚3年10個月

出版時間 2021/01/28
已被停職的香港警察余俊鑫,性侵6名未成年少女罪成,遭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已被停職的香港警察余俊鑫,性侵6名未成年少女罪成,遭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一名香港警察毒品調查科警員,利用臉書與IG等社群平台,鎖定未成年女童為目標,對女童甜言蜜語,聲稱願跟她們成為情侶,卻趁見面時加以侵犯,甚至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還曾找來未成年兼職女友玩「雙飛」,前後共611至14歲名女童受害。

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一度被控性侵的警員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八項罪名,法官祈士偉昨天(27日)上午判刑時指出,被告雖不是以警員身份犯案,但他利用社群媒體隱藏身份搜獵少女;此外,本案涉及多名事主,雙方年齡差距大,犯案次數頻密,被告犯案屬違反誠信,這都屬加刑因素,終判被告入獄46個月。

法官表示,被告余俊鑫(35歲)2016年已加入香港警隊,但沒有利用其警員身份犯案,故被告的警員身份並非加刑因素。然而,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再犯機會「中等偏高」,被告案中又利用社交媒體搜獵未成年少女,加上雙方年齡差距大,地位也不對等。被告與部份事主交往,以「老公老婆」相稱,案情指出其中2名被害人是在被告施壓下就範,另一名事主則有心理創傷。

辯方早前呈上20封「嘉許信」,又指被告認罪,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於三分一的減刑。辯方早前指出,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藥物等,並有使用保險套。

案情指出,被告事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現已被停職,早前承認二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一項「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三項非禮罪及二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6名被害少女代號分別為A、B、C、X、Y及Z,年齡介於11至14歲。

被告專挑未成年少女下手,其中12歲被害人Z,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自稱「Ryan」的被告表示願做她的男友,又要求Z傳送胸部、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當作手淫之用。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

至於年僅14歲的被害人B,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自稱「Ryan」的被告,問B年紀多大,B答14歲。被告也表示願做她的男友,並向B傳送情意綿綿的訊息,宣稱愛上及掛念她,兩人以「老公」及「老婆」互相稱呼。被告於同年平安夜相約B到公園,先與她接吻,再伸手摸胸。儘管B拒絕並推開被告,被告仍強行撫摸,B最後就範,因為被告聲稱愛她。

2018年1月,被告再約B外出,被告除了吻她及摸胸外,更將手指放至B的口中,又嘗試摸她的下體,遭B叫停。被告卻稱只做一次,然後繼續撫摸,再要求B為他手淫。同年4月,被告再約B外出,2人在公園性交,其間B曾掙扎,但遭被告強行按著,被告再宣稱讓他只做這一次,又叫B不要生氣。B不敢喊叫,擔心驚動他,之後因感到自己做錯事,沒再與被告聯絡。

被告2018年2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女童J,當時已跟J討論到性愛事宜,要求J做他的「兼職女友」,提議每次「交易」每小時願支付港幣200元(約台幣722元)。被告2018年5月要求與J會面,J詢問年僅11歲的X與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兼職女友」,兩人均表願意,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惟被告需要支付每人150元,J更向被告稱其中一名友人是自己的「晚輩」。然而,由於當時已過午夜,J母催促她回家,她遂讓X及Y2人自行跟被告聯絡。

被告與X、Y兩人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其間被告邊吻Y,邊摸Y的胸和臀,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並嘗試摸X的胸部,但X避開。被告又掏出生殖器,要2兩人為他口交,X不敢,Y則為被告口交,之後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摸她臀部。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Y立即推開被告。但被告仍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還說若Y讓他摸私處,會「加錢」給她。被告繼續要求X為他口交,X拒絕,最後要X為他手淫至射精便可 ,但X仍感到噁心。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港幣200元。

直到J女的母親發現她的手機內經常有跟「客戶」通訊,整起案件才得以揭發。

本案中最後一名被害女童C,年僅14歲,2018年7月21日在蘭桂坊喝酒到爛醉如泥,C要求被告送她回家,卻被帶到樓梯間性交,過程中並未使用保險套。C女事後回家,媽媽發現C的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大腿內側還有白色液體,於是報警,事後證實白色液體為被告的精液。警方一度以性侵罪名拘控被告。

早前聆訊透露,被告於2018年6月因涉非禮案而被停職,保釋期間又在同年7月21日某處公屋後樓梯性侵一名女童,一度被控性侵罪。(即時新聞中心、香港《蘋果動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