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6日一名香港《立場新聞》記者在大埔超級城採訪衝突期間,被警員在封鎖範圍內攔查身份證,且期間該警員還一度將其證件故意朝直播鏡頭公開。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今天(22日)就事件發表調查報告,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涉事警員向鏡頭展示身份證的行為,與執行其攔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的身份的目的並不一致也非直接相關,並裁定該警員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公開身份證的香港《立場》記者對結果表示感到釋懷,形容報告如同一份「聖誕禮物」,但強調事件涉及警員知法犯法,正研究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警方則表示會針對報告內容進行紀律檢討,並跟進當中提出的4項建議。
《立場》記者遭警公開身份證事隔近一年,個人資料隱私專員鍾麗玲終於針對事件發表調整報告。報告就當日情況分析指,當涉事警員手持該名記者的身份證時,實際上已控制證件對個人資料的使用,故涉事警員當時屬記者身份證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須遵從《私隱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
報告又指,涉事警員將身份證資料在鏡頭前展示,已屬於資料使用的「新目的」,須取得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才可進行。
根據當日的直播片段,《立場》記者當下已多次表明不同意在直播鏡頭前展示身份證,但涉事警員則以「攝影機是你的,開機的就是你,你還說人家錄你」作解釋。
專員認為即使記者當時沒有暫停錄影,但不等於警員已取得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可將其身份證在鏡頭前展示,而警員理應只須接過身份證,將身份證面向自己核對有關資料便可,如警員希望確認該身份證是否屬於該記者本人,也可向其讀出身份證上的姓名,不須在鏡頭前展示身份證。
報告又指,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該名記者的身份證長達約40秒,認為該行為從客觀證據上與核實身份無關。而就香港警務處曾解釋指警員做法是為了為了防止和偵查罪行,專員反駁指涉事警員理應只須拿證件核對資料,並將該資料記錄在警察記事冊上,便可達致防止和偵查罪行的目的。此外,專員也沒有找到充份證據,支持警員如不展示身份證,會損害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故認為警員做法與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並不相稱,且沒有直接關係,也不適用於《私隱條例》第58條的豁免條款。
因此,報告裁定該名警員沒有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也不獲豁免條款保障下,其向直播鏡頭公開記者身份證的做法,無論主觀目的是否讓該記者確認身份證是屬於他本人,均已違反《私隱條例》附表1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
《立場》陳朗昇研擬民事訴訟
事件中被公開身份證的《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向記者回應時形容,報告對他而言如同一份「聖誕禮物」,尤其日前記協針對警方妨礙媒體採訪司法覆核敗訴,「好像現行制度沒辦法證實警察弄我們,這次等一年終於還了個公道」。
陳認為,隱私專員公署已盡其所能。但他也重申事件性質非常嚴重,涉及警員執行公務時知法犯法,「香港開埠以來哪個人的身份證可以這麼完整的擺在直播前面?」
陳朗昇指,難以評估在事件中所遭受的損失,表明正研究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他又批評,警方在回應報告時指已訓斥警員、會進行紀律檢討都「不是人話」,認為該警員所涉行為的並非僅不足之處,「而是知法犯法」。
揭港警《程序手冊》無加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同時也在報告中向警方提出4項建議,指留意到警務處《程序手冊》第76-06章中,沒有加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第3及第4原則,包括訂明資料使用者就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原本的收集目的上,以及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資料不會在未獲准、意外查閱的情況下使用。專員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手冊》加入原則,並確保警員遵守規定。
專員同時也建議警方針對前線警員進行截停搜查行動的實際情況,制定清晰的政策和指引,以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隱私,也希望藉報告提醒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並鼓勵警務處繼續加強培訓。
罕見披露警《程序手冊》內容
此外,港警過去多次以涉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公開《程序手冊》,在這次個人資料隱私專員調查報告中,則披露了《手冊》的部份內容,涉及第 76章「《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就警員攔查及核實身份證內容程序作出指引。當中第76-06 章列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並用於與警察職能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資料當事人會獲告知收集資料的目的,而所收集的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港警 :認同涉事警員「有不足之處」已訓斥
警方今天表示接納報告,認同涉事警員在事件中的行為「有不足之處」,已就此對其作出訓斥,也會參考調查報告內容進行紀律檢討,並承諾並會跟進報告中提出的四項建議。(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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