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爭民主|黎智英涉恐嚇《東方日報》記者獲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

出版時間 2020/09/17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維多利亞公園六四祈禱會當日,威脅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向對方揚言「我肯定搞你」,意圖使對方受驚,遭控一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於本月3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分析事主證供時更指他態度迴避,既不誠實也不可靠,不信他真心受驚,反覺他事發時笑笑的,狀似輕視指罵。事隔14天,律政司回覆香港《蘋果動新聞》查詢指,今天(17日)已就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香港律政司發言人回覆香港《蘋果》查詢指,已就有關裁判官在本案作出無罪的裁決,今天(2020年9月17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現年72歲的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六四祈禱會期間恐嚇事主X(《東方日報》男記者),涉揚言「你不要這麼近拍我」、「我肯定搞你」、「我拍了你照片」。控罪須證明黎的說話威脅傷害X,以及有意圖令X受驚。

據事主X供稱,當日傍晚他在遠距離拍攝黎,黎怒目盯著他,後來走近大聲用粗話罵他,出言恐嚇,態度兇狠。X聲稱害怕受襲,「怕他掌摑我,怕他推我」,強作鎮定裝出笑容,安撫黎「放心」,以免激化矛盾。當晚他向上司報告後報警,因擔心有財有勢的黎「有後招」,「就是找人搞我,傷害我」。

然而裁判官鍾明新認為,X作供態度迴避及充滿戒心,往往不直接回答律師問題,接受辯方盤問時尤其明顯,既不誠實也不可靠。裁判官不相信X真心受驚,她稱雖然有時受驚的人確實會笑笑的安撫威嚇者,但X笑對黎兩三次連續指罵,向現場同事表示「唉,今日這麼燥」,狀似輕視而非害怕。裁判官指當時維園有很多人,X知道現場有警察,情況不是黎和X獨處暗角。再者,事發後X馬上繼續跟隨黎拍攝,有拍特寫鏡頭,剛剛受驚的人不會如此表現。

反觀黎智英的辯解,事發翌年他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稱X以往採訪他時「很不留情面」近距離拍攝,令他憤怒,因此事發當日雖沒受挑釁,仍衝口而出罵X,沒細想用語,「搞你」大概是報警、採取法律行動之類,絕不是找黑社會。

裁判官認為黎無案底,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說法與其他證據沒矛盾,採信他是衝口而出。黎用「搞你」一詞, 裁判官指可以有許多意思,黎也用「搞」來形容X騷擾他,因此「搞你」不一定代表傷害X。黎除了用食指指罵X,別無動作,姿態並非必然是威脅傷害X。至於黎說拍了X照片,可能指他知道和認得X。

裁判官認為黎當日有可能是盛怒下隨口說話,挑釁並非發生於事發當晚,而是源於黎與X之間多年來的磨擦,證據指X緊貼追訪黎,有時候有危險場面,也可能有隱私問題。裁判官的看法與辯方結案陳詞相同,辯方指黎長期累積壓力,才於「炎熱仲夏傍晚」衝口而出發洩。

據黎向警稱,《東方》記者輪班跟蹤採訪他5年,其中24小時追訪有3年,從早到晚則有2年,「他跟著我,我沒理他,直到這樣不留情面,在這裡挑撥我,我才會生氣。」(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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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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