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今年1月因「煽惑他人」參加非法集會遭到香港當局起訴,之後又陸續增加被控罪名,包括在街頭設攤位、網路直播時,「引發對港府的憎恨與藐視」;此外,他多次公開呼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解散警隊」、「721唔見人(不見人)、831打死人、 10月1槍殺人」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又多了個「發表煽動文字罪」,近日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到他住所破門拘捕,扣押他逾50小時候,法官拒絕讓他交保,繼續羈押,案件要到11月17日再審訊。
外號「快必」的譚得志,今被送到粉嶺裁判法院提訊,警方在法院外嚴陣以待,派出多輛警車、約10名便衣及30名軍裝警員戒備。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及社會民主連線(社民連)吳文遠等人到庭旁聽。
陳志全:將盡快到高院為快必申請保釋
「慢必」陳志全散庭後在庭外表示,快必申請保釋被拒,他感到遺憾,會盡快到高院申請保釋。慢必直言控方實是「以言入罪」,強調本案是一宗文字獄,他說警方在街頭攤位已「招呼」快必,質疑當時警方不立即作出檢控;而且本案引用法例是殖民地惡法,過去罕有用作檢控。而控方庭上引用的案例均是1950年代,那時連《基本法》及《人權法》都沒有。
對於控方指控快必因提及「721唔見人」等口號,慢必強調上述口號並非由快必創作,而是港人對警暴的控訴,是港人每天都會說的。若發表口號便會面臨刑事檢控,那麼香港市民、評論員以至政治人均不能倖免。
案件由警方國家安全處男高級督察梁凱期擔任案件主管。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首項控罪指譚於今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其餘四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依次發生於7月8日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同月9日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與裕民坊一帶、同月1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以及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另外就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的案件,譚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罪,涉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涉案文字另包括「解散警隊」
控方申請所有控罪暫時毋須答辯,並指五項煽動文字罪涉及不同煽動意圖。控方指,被告曾呼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解散警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等口號,鼓動和引發市民憎恨政府及警隊。而被告在7月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頻密擺街站(街頭攤位),蓄意煽動公眾呼喊這些政治口號,對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府發表貶意。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翻閱文件,稱看見「汽油彈」三字。控方回應指被告曾說「最卑微的做法,我們不用搞大遊行,現在搞不了大遊行呀。我們扔汽油彈成本好高,但我們做的時候也要小心」。辯方則指該段話前後有語境,被告還說過「不是說不用做,什麼事都要做,和勇不分啦」,認為整段話都不是煽惑他人犯罪,「做」可指卑微做法,「扔汽油彈成本好高」亦只是敍述事實。
控方庭上另指,被告於6月至8月間擺街站超過20次,警方需時調查,仍有超過12小時影片要翻看,申請押後案件,並反對被告保釋。控方又指,不排除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辯方則認為,控方所指涉案言論,只是被告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辯方也說,快必言論並非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當局的控罪未必符合人權法。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最終裁判官否決被告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柙至11月17日再訊。
譚的舊案涉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一項發表煽動文字,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