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港府不容異見 港大法學院首席講師:香港走向極權社會

出版時間 2020/09/07
香港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資料圖片
香港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資料圖片

港警國安處人員昨在網友發起9.6九龍大遊行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前夕,突然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譚設置街站期間涉嫌發表的言論、文字引起憎惡、藐視港府,字眼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對此香港法律界關注警方引用的條例是否合乎人權保障,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7日)於港台節目指,相關法例於1967年的「六七暴動」後制訂,當時香港仍未有人權法案和《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言論自由的規定,也從未被法庭引用作指控,「當有了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後,法律界都覺得相關條文根據字面那樣應用之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公約的規定」,認為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

張達明並指,過去香港終審法院、上訴法庭的案例都指出,法律必須要有足夠清晰度,「因為這(條)罪行寫得這麼含糊,本身很難達到滿足人權法所要求的法律清晰度」。他認為,若單以「發表煽動文字」所提及的內容即被入罪,則只要相關言論激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都有可能被入罪,包括不同政見人士的激烈言論,「當然大家都會問,為什麼政府好像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但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是多偏激、怎麼鬧另外一邊,政府也不見採取行動?相信大家都會有一個好大的問號」。

「港府好像只針對反對聲音」

張達明說,香港警方和律政司現在的拘捕和檢控手法,讓他感到越來越不熟悉香港法律,「因為好多以往幾十年,大家覺得未必對,但起碼不犯法的行為,如今都可能落入法網,受到警方拘捕,之後有無檢控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我自己是越來越擔心的,香港還是不是以往我們賴以成功的香港?」他指,香港人過去可以享有言論自由,可以尊重多元表述,巿民可在政府施政不理想時猛烈批評,「但現在好像越來越不可以(批評),變成一個有點極權的社會」。

他強調,香港法庭過去都有一套判刑標準,就是若涉及言論和憲法自由,政府作出限制前,要先滿足很多法律要求,包括法律不可以含糊、要合理,「不能說因為自由不是絕對於是就限制,舉證的要求是很高的,限制程度也必須減到最低,不能這麼容易就誤中副車(做事情僅找到次要目標,沒有找到真正目標)或者影響他人的言論自由,引起寒蟬效應」。

對於港警國安處昨天一連串並非以國安法進行拘捕的案件,張達明指,根據國安法的條文設計,難以指證警方國安處昨天做法越權,認為港版國安法下,「

他們(警方)執法權力變大了,受規管範圍又變小了」,指國安處若表示昨天做法,是因應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出任主席的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做法更不會受到司法檢定,「他們是一步又一步,把過往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也就是要有足夠的制衡,開始越來越難做到」。

湯家驊:港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沒指「以言入罪就是違反人權」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接受港台訪問時則指,「發表煽動文字」的法例自回歸以來從未被引用過,不代表相關條文不是法例,又指香港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指出「以言入罪就是違反人權」,反而指出言論都有機會受法律限制,甚至構成刑事罪行。他又稱,不覺得煽動罪一定會被法庭視為違反人權,而遭宣告違憲和失效。他指在普通法制度下,一條未曾引用的法例,始終要讓法庭有空間凝聚法庭原則,才可清楚了解相關罪行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法庭接納為可以入罪。

問到什麼才算是「憎惡、藐視政府」的言論時,湯家驊指,製造仇恨和一般批評有分別,並隨即舉例指「你詛咒黑警死全家,這個肯定就是仇恨,但你說林鄭要下台是什麼仇憎呢?我想未必」。他又以「刑事藐視法庭」罪為例,指法庭認為若有言論讓社會廣泛憎恨法庭跟藐視法官,可在不用證明大多數人憎恨法庭下,只要法庭認為相當機會達到相關效果,已經可達到定罪門檻。問到以煽動罪處理狠批政府的聲音是否適當時,湯家驊指從政治角度上,提出檢控「未必是一個答案」。(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