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擬修改法例 與未成年人性交或可避免列入性罪犯登記冊

出版時間 2020/09/03
法案受到多個性少數團體支持。
法案受到多個性少數團體支持。

加州參眾兩院通過一條有關性罪行的新法案《SB 145》,放寬與未成年人達成自願性行為的刑罰,不論性交﹑口交或肛交,將由法官決定是否把犯列入加州的性罪犯登記冊。新法案將交予州長紐森(Gavin Newsom),料到9月底前簽署。

根據加州現行法例,由於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士,不能合法表示意願,故成年人與14歲至17歲的未成年人士進行性行為,即使雙方自願也屬違法。而另一方面,如罪犯與未成年人士進行陰道性交而雙方年紀相差少於10歲,法官就可根據案情,決定是否讓犯人列入加州性罪犯登記冊。至於其他性交形式,如與未成年人士口交及肛交,均需列入性犯罪者登記冊。

新法案針對「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案件,如涉案雙方年紀相差少於10歲,無論以任何形式進行性交,法官均可決定是否將犯人列入加州的性罪犯登記冊。

提出該法案的州參議員威善高(Scott Wiener)表示,現有法律不成比例地針對性少數者如LGBTQ族群,因為他們通常無法進行陰道性交,故容易被強制登記成性罪犯。他指出,加州性罪犯登記冊劃分方式過時,「竟然覺得口交比陰道性交更糟糕」,強調法案不會改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潛在刑罰,相反,法案將使法官能夠評估是否需要將被告登記為性犯罪者。

法案在加州參議院以41票贊成、18票反對獲通過;在州眾議院以23票贊成、10票反對獲得通過。反對法案的議員認為,法案向罪犯提供機會,使與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士,以任何方式性交變得合理,並逃避強制登記。

加州眾議員岡薩雷斯(Lorena Gonzalez)認為,作為一個母親,不論性交對象性別或形式,她亦無法理解一名24歲年輕人,怎樣跟比自己年輕10歲的人達成共識而合法進行性行為。參議員格羅夫(Shannon Grove)亦抨撃,如果法案獲得州長簽署,24歲的成人與15歲孩子發生任何性關係,便無需登記為性罪犯。(北美中心/綜合外電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