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裔男之死】白人警要求撤告:死者佛洛伊德「本來就有病」

出版時間 2020/08/30
佛洛伊德於5月25日遭白人警察沙文壓頸8分鐘窒息而死。
佛洛伊德於5月25日遭白人警察沙文壓頸8分鐘窒息而死。

美國明尼蘇達州的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5月25日遭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市第三分局的白人警察沙文(Derek Chauvin)壓頸8分鐘窒息而死,事件震驚全美,更引爆48個州、140多個城市爆發抗爭。明尼蘇達州檢方28日尋求重罰4名涉案員警,直言他們對佛洛伊德「異常殘忍」。沙文則要求撤告,指佛洛伊德「本來就有病」。

法新社報導,28日呈交法院的文件顯示,明尼蘇達州檢察長辦公室提出多個「(建議法官)加重量刑」的依據,包括:被告沙文無視路人請求,持續對佛洛伊德壓頸;且佛洛伊德當時已被上手銬,倒臥在地上、難以反抗,甚至多次告知員警無法呼吸,但沙文仍然繼續壓制對方。

檢方指,沙文濫用職權,令佛洛伊德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另外3名當時在場的員警則「積極參與」殺害員,足以判處更長刑期。

沙文原本被控三級謀殺,6月3日被提升至二級謀殺及二級誤殺,同袍蘭恩(Thomas Lane)、杜滔(Tou Thao,音譯)和庫恩(J. Alexander Keung)則被控協助並教唆二級謀殺與二級誤殺。

二級謀殺,通常是針對極端輕率謀殺(不小心下手太很)、激情殺人,也就是被告主觀上並非故意要置人於死地,由於被告嚴重漠視生命的重要性(應當知道這個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傷害甚至導致他人死亡),而造成他人死亡。相較於三級謀殺(過度防衛致人死亡)最重判25年有期徒刑,二級謀殺的刑期最重可長達40年。

沙文則要求撤告,指根據初步驗屍報告,佛洛伊德是因為體內的芬太尼(Fentanyl,一種強效的、類鴉片止痛劑)致死,且他本身也有病。當時不知道佛洛伊德有呼吸問題。(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