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法生效】北京要趕盡殺絕港民主派 《港區國安法》4大方面比23條更狠

出版時間 2020/07/01
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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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滿港府未能自行就「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行為」等行為立法,昨出手代為制定、頒布《港區國安法》。與2003年港府打算依據《基本法》23條立法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相比,《港區國安法》不論在罪行範圍、人權保障、陪審團安排、乃至是否「送中」受審,均較23條「更狠」。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一條就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制性條文。2002年至2003年期間,為實踐這項條文而開始的立法過程(《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甚至引發50萬人參與七一大遊行反對立法。港府最後考慮到,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只好終止立法程序,令23條立法無限期擱置。
 
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在罪行方面,23條與《港區國安法》有兩項罪行重叠,分別是「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其中「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在23條中字眼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港區國安法》則把地方機關及香港特區政府全列入,日後港人要求特首和官員下台將會違法。
 
至於人權保障,23條會由香港立法會自行立法,條例草案會表明所有條文的解釋、適用及執行,必須符合《基本法》第39條,即包括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但《港區國安法》由中國人大代香港立法,沒有考慮到人權保障,若香港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將以《港區國安法》為準,而《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換言之具凌駕性,香港法律不能左右。
 
有關審訊安排,23條明訂被控「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的人士得經由陪審團審訊,但《港區國安法》卻變成,部份案件可在律政司發出指示下,無須陪審團審訊。
 
此外,23條中有關拘捕、審訊、服刑全在香港境內發生,但《港區國安法》授權新成立的「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可在3種「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意即被告可能被「送中」受審。3種「特定情形」分別是:(1)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港府管轄權有困難;(2)港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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