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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條文昨深夜(6月30日)公佈,明確列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罰,四種罪行的最高刑期均為無期徒刑。相較之下,澳門2009年自行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規定,觸犯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名,最高可判刑25年,同時觸犯數罪判監最高「也只有」30年。
《港區國安法》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表決通過,自昨晚11時起在香港執行。澳門立法會則是於2009年自行立法,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包括15條條文,禁止7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相較於《港區國安法》把四種罪行的最高到罰訂為無期徒刑,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懲罰「相對輕微」,觸犯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可處25年徒刑,同時觸犯數罪則最高可判監30年。而過去11年間,從未有人因涉嫌違反「澳門國安法」而被起訴。(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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