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繞過香港於中國大陸立法,盛傳將趕在7月1日前生效。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23日)於報章撰文,對於「港版國安法」草案現在仍未公布感到不幸(unfortunate),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指出,將會依照香港包括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並無建議港版國安法具有追溯力。不過他認為由特首選擇負責處理港版國安法法官,這會不利於司法獨立,強調特首並不具備法官經驗和知識作出選擇,加上林鄭在港擔任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又認為假如將受審者「送中」,將徹底破壞《基本法》下的獨立司法權。
李國能今天在《明報》及《南華早報》刊出的聲明中提出兩點,一是由行政長官選擇相關的法官,他指出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委員會法官根據其專業選拔,獨立行使司法權力,而不受任何干擾,而司法機構應獨立於行政機關,獨立司法機構應不受執行當局任何干預。而且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經驗和專業知識,無法自行做出選擇。而行政長官在香港設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擔任主席,不宜由她作出決定法官人選。
他又對於消息指中央對少數案件行使「管轄權」、被捕人士或會「送中」表示「嚴重關注」(serious concern)。認為當中央行使管轄權後,相關案件將於大陸進行審理,被告將不會享受香港司法保障,雖然消息稱只有特殊、極少數的情況下才行使管轄權,但同樣會破壞香港根據《基本法》行使的獨立司法權。
這次是李國能在1個月內第二次就「港版國安法」發表聲明,他於本月初曾發出聲明,指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安法的決定可以理解及合理,但認為法例必須不具追溯力,而且案件須在香港公開公正審訊;當時李國能認為無充份理由禁止持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否則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根據上周公布的草案內容,北京並無完全接納李國能的建議。(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跟上國際脈動,快來蘋果國際臉書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