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恐含港府 法界:喊「林鄭下台」都違法

出版時間 2020/05/24
【港版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恐含港府 法界:喊「林鄭下台」都違法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港區國安法」,日後直接在香港實施。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港版國安法所提及的「顛覆國家政權」,比2003年港府提出依《基本法》23條訂立國家安全相關法例時,涵蓋的範圍更廣;且「國家政權」一詞還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日後的刑罰會參考2003年23條立法的建議,而當年顛覆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有香港資深大律師、人權律師、立法會議員也指,陳弘毅的說法可能意味日後市民在遊行高喊「林鄭下台」,也會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身陷囹圄。

「港區國安法」日前公佈的只是框架,具條體文、執行機制、刑罰、在何處審訊等細節尚未公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香港有線電視和NOW新聞台訪問時承認,港版國安法提及「顛覆國家政權」,比當年草擬23條時的「禁止中央人民政府」,所涵蓋的範圍更大,其中「國家政權」一詞還包含特區政府。
 
陳弘毅說:「中央人民政府的含義是指國務院,現在(港版國安法)用『顛覆國家政權』用語,範圍會比『中央人民政府』稍微大一些,會包括更多機關,包括地方機關,也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基本法委員:國安法實施應不具追溯力 資深大律師:喊「林鄭下台」成政治紅線
 至於「顛覆」的定義和刑罰,陳弘毅相信中國人大常委會會參考2003年23條立法建議,也會參考澳門的國家安全法:「大陸的『顛覆』定義,應不會照搬過來香港。」他接受香港電台訪問也提到,人大立法時會參考普通法制度,涉及刑事方面不會具追溯力。

03年的23條立法建議,顛覆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顛覆罪可被判刑25年,預備犯罪也可關3年。
 
陳弘毅也說,國安法實施應不具追溯力,相信會由香港執法部門及司法機關執行。

對於陳弘毅指,「顛覆」的定義由中央人民政府擴展至包括特區政府,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不感意外,因為這次國安法會比18年前23條立法更「辛辣」,要讓「林鄭下台」的口號都成為政治紅線:「這次是完全黑箱,由它(人大)直接頒佈,它可以為所欲為,(這個法例)豈不是能有多辛辣就有多辛辣?所以說(立法後),叫林鄭下台都會犯法,我不意外。」

至於過去在香港被視為合法的行為,包括在六四集會中高呼「結束一黨專政」,以及在報紙投稿提出結束中共專制的觀點等,梁家傑認為新法例下也可能「中招」。香港人權律師文浩正也同意,如果陳弘毅的說法成真,日後高喊林鄭下台的人士,很有可能會違法。

陳文敏:「習近平下台」「結束一黨專政」恐不能再說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按中央政府立法習慣,法例都是寫得「廣泛、籠統」,這次國安法所涵蓋的範圍,比起2003年23條立法的草案會「更廣更大」,例如舉旗、叫口號、舉標語等若是針對顛覆政權的行為,都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他續指,在中國大陸組織《08憲章》(劉曉波發起)、為維權人士辯護,都會被視作顛覆國家行為,相信立法後香港都會有類似情況。

至於高喊「林鄭下台」會否違法,陳文敏相信未必;但指「結束一黨專政」、「習近平下台」等口號,立法後很大機會不能再說。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出,如果「國家政權」包括特區政府,單叫林鄭下台竟然要付上刑責的代價,港人的人權自由將蕩然無存。

大律師公會主席憂心 在港國安機構對誰負責?
港版國安法容許中央在港設立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質疑這個機構對誰負責,又是否受基本法限制:「令我擔心的是,設立一個獨立機構,它會否是警隊的一部份?如果是一個獨立機構,它們會對誰負責?如果機構由中國大陸機關成立,機構的權力由中國大陸機關賦予,我關注的是這些權力是否與我們的法制相容。」 (香港《蘋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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