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
明天開幕的中共人大欲直接把國安法引入香港,有可能參考被北京盛讚的澳門版23條,其中涵蓋了「預備行為」,未著手犯罪可懲治。
澳門立法會在2009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工作,澳門國安法共15條條文,包括禁止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若觸犯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可處25年徒刑,同時觸犯數條更可判監最高30年,並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特首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負責執行統籌的工作。
澳門國安法其中一條最具爭議性的條文,是針對「預備行為」,即是「預備」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可判最高3年徒刑,當年立法諮詢時,已有評論批評所謂「預備行為」定義不明、空泛,有教育界人士要求明確界定甚麼是「預備行為」,澳門當局承認,「預備行為」為尚未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一般是指僅為實施有關犯罪作準備,由於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故有必要對犯罪的「預備行為」加予以懲治。(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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