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與警方聲稱尊重新聞自由和媒體採訪的權利,惟事實剛好相反。警方在5.10各區驅散行動中,近距離向記者噴射胡椒噴劑,又喝令他們蹲下及禁止他們繼續拍攝,更強迫記者向警方的錄影機讀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屬機構名稱等。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表示關注警方會如何使用相關影片,又質疑哪條法例賦權警方禁止媒體在公共場合拍攝。
昨天(11日)香港多個媒體工會連署,斥警方在5.10行動期間,不但藉故多番攔查正在採訪的記者並禁拍攝,更強迫他們向警方的錄影機讀出個人資料,又喝令記者蹲下,並近距離向記者眼、耳等噴射胡椒噴劑。聲明批評警隊進一步瘋狂干擾、襲擊新聞工作者,極盡羞辱之能事,形容「香港的新聞自由已危如纍卵」,要求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緊急與媒體工會代表會面,立即遏止警隊針對記者施襲的歪風。
香港《蘋果日報》一名女性攝影記者當晚在旺角採訪期間,被警員強行勒頸約20秒致一度昏厥,至今仍然在醫院觀察,她形容昨晚的事件尤如「記者版的8.31事件」;另2名男警在旺角花園街女廁內拘捕一名網媒女記者,該台指女記者頭部有明顯傷痕。
《明報》編輯部亦發聲明表示,《明報》兩名已掛上記者證的記者亦被包圍及「中椒」,其中一名記者繼續執行拍攝工作,警員卻喝令停止,更將記者帶到後巷搜身和查問。警員及後放行,但要求記者在攝錄機前逐一講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展示記者證。
《明報》表示,記者在現場合法採訪,沒有阻礙警員工作,卻被警員包圍,要求蹲下,即使記者配合警方指示,仍被噴射大量胡椒噴劑及喝令停止拍攝。編輯部強烈譴責警方粗暴對待記者的手法,強調記者的採訪權利受到法律保障,警方必須解釋。
晚上香港電台亦就記者前晚在旺角一帶採訪期間,遭警員不合理對待發聲明表示遺憾。聲明指,港台記者採訪警方處理有人聚集期間,多次被胡椒噴劑噴中;在遵照警方要求後退期間,繼續被盾牌及警棍推撞。
聲明指,警方至少兩度攔查正在採訪的港台記者,要求交出身份證及進行搜身。記者向警方表明希望拍攝被攔查的情況,遭拒絕並要求出示手機,確認沒有偷錄:又要求記者脫下口罩,舉起身份證及記者證,對著警方的鏡頭讀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屬機構名稱等個人資料,才獲准離開。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表示關注警方會如何使用有關相關影片,又質疑哪條法例賦權警方禁止媒體在公共場所拍攝。
事隔十多小時,警察公共關係科始作回應,稱會「繼續保持良好關係」及提供所需協助,並呼籲不滿的人向警方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昨晚回覆香港《蘋果》查詢,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又指截至昨日(11日)下午5時為止,公署沒有收到相關投訴或查詢。
就警方收集記者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公署指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根據法例執行職務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時,需按既定指引,不可作出隨意或任意的決定。根據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收集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以及不超乎適度,並以公平的方法收集。收集者亦須明確告知被收集資料者其收集目的及用途。
私隱公署補充,如任何執法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非法活動,而根據法例進行查問,其收集個人資料即使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仍能獲得豁免。但如沒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非法活動仍收集個人資料,便可能屬於不合法。
公署呼籲,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被不合法、不公平或超乎適度地收集或使用,而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公署投訴。(香港《蘋果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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