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去年6月在「反送中」民主示威期間,以煽惑罪拘捕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黃之鋒與周庭今年2月獲控方告知,警方早於去年9月起以「搜查警總」名義,3次取得法庭手令,查看兩人存放於警總內的手機數位內容,及後警方更取得手令,到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總部查閱周庭專頁的訂閱者資料。黃之鋒和周庭昨天(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三名裁判官簽發的手令以及警方執行手令均屬違法。
根據香港《蘋果動新聞》今天報導,周庭批評,事件反映警方「了不起啊?」,藉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作為打壓示威者的手段,更要求FB交出用戶資料。她認為,問題在於警方而非FB,因該公司無法拒絕法庭命令。
周庭又表示,日後會繼續使用網路社交平台發表政見,不會受此次事件影響。
黃之鋒與周庭於去年8.31前夕被捕。第一個涉案手令於9月3日由一名觀塘法院裁判官簽發,批准警方到警察總部22樓網路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查看所有相關數位內容,有效期為一個月。其後另一名觀塘裁判官和一名東區裁判官先後於10月2日與31日簽發相似手令。
█警搜查訂閱者資料 包括IP地址和登錄紀錄
去年11月6日,東區裁判官簽發另一款手令,批准警方到位於太古的FB辦公室,針對周庭FB專頁及其於6.21當天呼籲聲援包圍警總的一個帖文,搜查訂閱者資料、IP地址和登錄紀錄(log record)。
申請書指出,裁判官手令有規限行使權力的作用,然而案中手令均只提到與調查一宗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有關,沒有具體說明嫌犯身分、日期、時間、地點等資料,令人難以分辨被搜查的數位內容是否與所涉罪行有關。據保安局局長表示,去年6月至11月示威期間,警方檢取多達3721支手機,申請人認為沒理由全部均符合《警隊條例》中簽發手令條件所指的「對調查有價值」。
而涉案手令沒有限制警方檢查手機的方式和頻率,換言之可無限次全天候查看資料。申請書又指,鑑於現在手機連線至網路後可不斷新增資料,手令變相容許警方在申請人不知情下持續監察其通訊,包括電郵和訊息,令人質疑警方是否「釣魚式」等待證據。
█應就每部手機申請獨立手令
申請書提到,警方破解黃之鋒的手機四位數字密碼後,曾7次查閱他的手機資料,總共花了21小時。至於周庭的Google系統電話,警方沒有工具檢取當中資料。
申請書續指,平時警方搜屋,須向屋主出示手令;若屋主不在,破門搜查完畢也要留下手令副本。然而,本案中手令的搜查地點為警總22樓,意味手機物主不會獲告知搜查事宜,監察搜查過程的權利被剝奪,無法以與案件無關或有法律保密權等理由,反對警方檢取某些資料。
申請書引用案例,指「數位世界」應被視為與船隻和建築物類比的獨立「地方」,手令針對的地點不應是警總22樓,而是儲存涉案數位資料的裝置,每一部裝置均須獨立的手令,故裁判官簽發本案的「搜查警總」手令,是錯誤應用法例。
覆核的建議答辯人為3名常任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黃之鋒和周庭要求法庭宣告,簽發和執行案中四個手令均屬違法,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私隱權和通訊自由及秘密,並要求警方交還手機。(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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