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被海關打臉!僅檢「雷射筆」不見「雷射槍」

出版時間 2019/08/27
香港海關在深水埗「試購」觀星筆(雷射筆)後,僅稱檢獲疑不夠安全的「雷射筆」,並無跟隨警隊形容為「雷射槍」。香港《蘋果動新聞》
香港海關在深水埗「試購」觀星筆(雷射筆)後,僅稱檢獲疑不夠安全的「雷射筆」,並無跟隨警隊形容為「雷射槍」。香港《蘋果動新聞》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本月6日在深水埗購買觀星雷射筆後,突然被多名「休班」便衣警圍堵,指控他買「雷射槍」,以藏有攻擊武器的罪名拘捕他。期間方更疑似被警警員用手指插頸後,哮喘病發,連日呼吸困難和發高燒,必須住院。警方一直堅稱這些觀星雷射筆是「雷射槍」,漠視天文愛好者、物理學家和醫師的反駁。不過香港海關人員在深水埗「試購」觀星筆後,僅稱檢獲疑似不夠安全的「雷射筆」,並未跟著警隊說是「雷射槍」。

海關今年3月從深水埗一間零售店「試購」一款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的雷射筆,做安全測試,並勒令該店將該款共13枝雷射筆,儲存於指定地方。海關測試結果顯示,這款雷射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控制裝置,上周五(23日)在該店檢取該13枝懷疑不安全、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規例》的雷射筆,並向有關零售商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他們繼續出售有關雷射筆。

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否則即屬違法。而根據《規例》的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40萬元台幣)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港元(約200萬元台幣)及監禁2年。(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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