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月21日爆發「元朗恐襲」事件,警方拘捕28人,事隔超過1個月,警方終於立案起訴其中兩人,48歲及54歲男子涉嫌「參與暴動」,案件將於明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庭。
7月21日,大批「白衣人」手持藤條和木棍,衝入西鐵元朗站追打疑似參與完反送中遊行的黑衫人士,有人揚言:「不是白衫就打!」事件中,至少45人受傷,部份人傷勢嚴重送院,警方被炮轟遲遲未到場處理,有「警黑合作」之嫌。事件中警方至今拘捕28人,但他們一直未被立案。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今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表示,警方立案起訴兩名男子涉嫌參與暴動,是徵詢過律政司的意見,否認刻意提高入罪門檻,又指調查及搜證過程繁複,另外被捕的26人調查進度不一,正積極與律政司商討相關證據及起訴,每個個案不能相提並論。
今日是元朗7.21恐襲滿月翌日,警方今午公布立案控告該案早前28名被捕疑犯中的兩人以參與暴動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一個月警方在該案中先後以涉嫌非法集結罪拘捕28人,但今日警方卻以最高刑罰達入獄10年的參與暴動罪控告兩人,反映可能與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搜集到更多重要證據有關,希望今日立案控告兩人不是交差行為,促請警方繼續認真調查該案,才能挽回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及公信力。
7.21元朗白衣暴徒衝入西鐵元朗站無差別向市民襲擊,至少導致45人受傷引起公憤,張達明指出,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是指任何被界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相關集結即屬暴動,罪成者最高可被判入獄10年。至於「破壞社會安寧」(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的定義,包括在公眾地方進行暴力行為,引致他人人身傷亡,而2016年旺角騷亂中,包括梁天琦等多名便被控暴動罪,當中梁天琦暴動罪成被判入獄6年。
至於非法集結罪,也源於《公安條例》,張達明指條文指當有3人以上聚集,並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若罪成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
他補充,警方在處理元朗7.21事件與其他示威行動中最令公眾不滿的是,警方多次在其他示威行動後立即立案控告其他示威者暴動罪,但7.21事件後,網路及社群媒體已有不少當日白衣人在西鐵站襲擊市民的片段流傳,但警方卻遲遲未作出檢控,因此對警方今日的立案行動表示歡迎,而且留意到警方改以刑罰較重的暴動罪控告兩名被捕人士,顯示警方在過去一個月的調查工作中可能掌握到重要證據有關,但同案中仍有26名被捕人士,他們是否繼續受查,警方應作出交代。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香港《蘋果動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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