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童收容所內性侵兩童 未滿10歲不起訴

出版時間 2017/03/10

香港警方9日表示,於去年12月29日接獲一政府部門轉介,指同年12月一名9歲男童懷疑在葵涌一院舍非禮一名7歲女童。案件列非禮,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跟進調查。由於該名男童未滿10歲,警方未有對他提出起訴,但已向他作口頭警告。警方已把結果通知相關人士。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日前葵涌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性侵女院友獲撤銷控罪一事,引起全民關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今召開記者會,又爆出另一單事件,他稱近日收到求助,有一名女童懷疑在兒童之家被性侵,一名男童被同一涉案人迫口交,指控社署及兒童之家沒有積極跟進,而警方指涉案人未滿10歲,不能起訴,導致求助人相當無助。至今年3月7日,兒童之家只回覆指對事件感到不幸及抱歉,受害女童母親感到不公及不可接受。據了解,懷疑涉案9歲男童已被調離該院舍,而他曾有被性侵的經歷,家庭背景較複雜,父母皆吸毒,父親在獄中。

受害女童在母親范小姐(化名)在尹兆堅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尹兆堅指,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20日及22日,在兒童之家內,一共2次,20日,案中涉案的9歲男童要求受害的7歲女童進入其房間,替其口交,當時,與9歲男童同房7歲男童,也被迫替9歲男童口交。其後於22日,兒童之家一名14女童唆使受害女童再入9歲男童房間,9歲男童要求7歲女童及同房的7歲男童脫掉衣服」,而9歲男童性侵了7歲女童。

范小姐稱,去年12月27日晚上才知悉女兒被性侵,范小姐引述女兒指「她話你不肯做(口交),我以後不跟你玩」。至於22日被性侵的詳情,她指女兒一邊喊一邊叫「不要再問下去了」,女兒不願意再講,只指下體痕。

范小姐又質疑院舍做法,「不知道為啥她(家長)不直接跟我講,要叫女兒跟我講,根本就是在女兒傷口灑鹽,對我女兒傷害相當大。」她又稱負責社工多次講對不起。她更質疑,女兒入住的院舍為混合院舍,男或女童走進異性房間會響起警號,「但性侵事件發生竟然沒響」,她引述院舍家長指,因有家長的丈夫要上班,睡覺時熄了警號,但之後忘了重啟,而院舍也沒有閉路電視,質疑是否有人疏忽照顧兒童。

范小姐隨即接走女兒及在28日報警,但警方指不能向10歲以下兒童作出起訴,也沒有立案調查,院舍更多次要求范小姐息事寧人。其後今年2月社署介入,開跨部門會議,並將事件列為兒童性侵犯個案,並安排女童進行心理輔導。

范小姐稱,性侵事件發生後,社署至今只安排一次心理輔導,警方又沒為女童驗身,「有問警方要不要做身體檢查,但警方說不需要做身體檢查」。她又稱,當初因為擔心女兒會獨自在街上逗留,才送她到院舍「送她去兒童之家是因為比較安全,但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她指女兒至今情緒不安,「見到其他異性、陌生人會怕」,連她帶女兒到醫院檢查時,女兒均十分抗拒。

另一受害人、7歲男童的家人方面,據了解,在范小姐報案後有關家人才知悉性侵事件。尹兆堅對此表示心痛及憤怒,質疑是否照顧上是否有人為疏忽,導致事件,也質疑兒童之家企圖淡化事件,想令事件不了了之,要求作出交代,並加強巡房,保護院舍內兒童。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不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他解釋,因為法律上認為10歲以下人士沒有能力組成犯罪意圖,故即使犯罪如打人、偷竊、性侵都無法被定罪。

至於受害女童家長能否就事件追討如院含等相關人士責任,律師文浩正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中列明,任何超過16歲的人故意忽略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他稱,如果院舍屢次發生這種情況、又沒有具體措施改善,可證明院舍疏忽,受害人家長另一方面也可循民事訴訟方式向院舍索償,不過是否成功索償也要視乎院舍的人是否知情、如何看管兒童等因素。

社署回應稱,事主在去年12月28日向社署社工透露事件。社署社工隨即為事主及其女兒提供輔導,並安排社區保姆服務以協助事主即時將女兒接回家中照顧。社署社工亦即時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及在十個工作天內展開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事主女兒的福利計劃,並轉介事主女兒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服務。社工已為事主女兒安排另一所兒童之家宿位,將於短期內入住。

社署已要求有關機構為事件提交報告及加強保護兒童的措施。有關機構已向該單位的相關職員加強督導,並持續檢討保護兒童的措施,包括成立專責調查小組,增加額外人手協助照顧兒童,並加密職員巡房次數,並已安排臨床心理學家出席家舍會議,提供專業意見並加強性教育,以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 (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翻攝自香港《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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