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攝英國《每日郵報》
UBER美籍創辦人卡拉尼克(Travis Kalanick)與共同創辦人坎普(Garrett Camp),因為在法國巴黎參加會議時叫不到計程車回家,興起了創立叫車服務的念頭,兩人於2010年在舊金山推出UBER叫車服務,主要是利用手機App媒合想開私家車載客賺錢的人,和想找比計程車更便宜服務的乘客,達到「共享經濟」的目的,UBER再從車資中抽成獲利。
到今年8月為止,UBER已在全球66國、共507個城市提供載客服務,但這種非法的白牌車,瓜分正牌計程車客源,在各國都引發計程車司機示威抗議,要求政府把UBER趕出去。
UBER因旗下司機沒計程車駕照,遭法國、德國、荷蘭、南韓、香港等地政府取締或禁止營運。其他爭議還包括,未確實對司機進行身家調查,2014年,印度傳出有UBER司機性侵女乘客,UBER被勒令停業,直到去年6月才恢復營運。
在UBER發跡的美國加州,即使已立法讓UBER等網路叫車服務得以合法營運,但UBER司機到底算不算UBER員工,UBER是否該給予失業津貼、車資補助等福利,也遭UBER司機告上法院要求公評。
今年8月美國聯邦法官判決認定UBER將司機視為包商,而非員工,根本是剝削,應賠償38萬名司機1億美元(約32億元台幣)。英國法院也在10月作出類似判決,認為UBER應該給予旗下司機最低薪資及有薪假期等待遇,但UBER不服判決,要繼續上訴。(陳怡妏/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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