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批貪汙他火大 梁振英發函逼香港《蘋果》回應

出版時間 2016/09/29
梁振英不滿香港《蘋果》批他貪汙,發律師信要求回應。香港《蘋果日報》
梁振英不滿香港《蘋果》批他貪汙,發律師信要求回應。香港《蘋果日報》

針砭時政、監督當權者是媒體的責任,不過香港《蘋果日報》一篇批判香港特首梁振英的社論,卻惹火了梁振英,他今日發律師信給香港《蘋果日報》,要求給予滿意答覆,不惜採取法律行動。

香港《蘋果日報》本月8日的社論中,呼籲香港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應追究梁振英涉及貪污的問題,但梁振英認為該文內容是錯誤、惡毒及惡意地指控(falsely, viciously and maliciously accused)梁振英貪污,及應被追究所謂的貪污。律師信指,梁振英已多次澄清,澳洲財團UGL給予梁的款項並不是回佣。

律師信提到,率先報導事件的澳洲媒體《雪梨晨驅報》(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於2014年10月15日的報導中,已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關協議並非「秘密合約」。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亦最少於4個場合公開回應事件,指梁振英與UGL簽訂的是「離職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屬商業慣例,無須申報。

律師信中提到,這篇社論的目的,是想以失實的貪污指控,阻止梁振英行使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信中又指這種惡意虛假的指控,與香港《蘋果》在梁振英上台後的多篇報導內容吻合,包括多次以「港共政權」(Hong Kong communist regime)形容政府,及以一種蔑視的稱號「狼英」(Wolf Ying)、「大話(說謊)英」(Liar Ying)及「689」稱呼梁振英;又稱剝奪梁振英行使《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是惡毒的。

梁振英在律師信中提出兩項要求,包括香港《蘋果》日後不能再刊登有關他貪污的指控;並在報章與網站以與上述社論同等的篇幅,刊出撤回報導的聲明,而內容亦要先經梁振英本人審批。律師信指,如7日內未收到滿意回覆,梁會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撰寫該篇社論的盧峯表示,監察當權者、政府官員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對他們的失誤及不當行為將繼續無畏無懼的批評與追究。香港《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表示,對新聞界發律師信是梁振英一貫作風,但維護新聞自由是《蘋果日報》一向堅持,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陳沛敏續稱,對於梁先生指香港《蘋果》阻礙其爭取連任權利的説法,她認為極其荒謬可笑,笑言:「如果有此能耐,真是『與有榮焉』。」

澳洲媒體2014年曾報導,澳洲企業UGL集團擬收購梁振英持股的戴德梁行,2011年12月該企業私下給予梁振英近5千萬元港幣(約2億元台幣)報酬,請梁振英提供不定時顧問服務,協助挽留員工及善後安排。梁振英跟UGL協商時還不是香港特首,但收款時已就職,梁振英卻未沒有在利益申報表中提及此事,而UGL集團又與香港鐵路公司有合作關係,梁振英是否未規避利益衝突,近日再引發輿論質疑。(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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