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妙容╱台北報導】陸委會日前公布台灣人民赴大陸地區任職辦法,列舉台灣人不得任職的中國黨、政、軍機構;此外,陸委會也即將公告另一批機構名單,在這些機構任職的民眾應向相關部會申請許可。
陸委會官員表示,本辦法是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訂定,辦法中將大陸機構分為「禁止」、「申請許可」和「不予管制」三類,三月一日已經公布禁止類名單,主要包含黨務系統工作人員,包括其所屬的事業機構,如人民日報社等。在軍事系統方面,除了不得為解放軍工作,包括軍事學院也不得任教。政務系統除國務院所屬各部委,直屬事業單位也不能任職,官方新華通訊社即屬其中。
其他政治性之機關,如鄧小平之子鄧樸方任主席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等全在禁止名單上。
陸委會近日也將公告「申請許可」類名單,民眾如果有意赴這些機構任職,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經任職者,六個月內提出補申請,如果違規可處一萬至五十萬元的罰款,如果違規者具有退休公務員身分,還要停發及追回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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